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

97/11/18 網路社群建立與應用-notes

1.評分標準(有更動):
臨時測驗及報告,可能的話,評分後發還,並給十個字之內的評語:
10 - 超級優秀舉世無雙,具有學術傾向 (90)
5 - 完全正確, 該記住的都記住,已經盡力 (80)
3 - 看得出來已知道該記誦的方向,潛能待開發 (70)
2 - 算是有唸書, 有唸沒有懂 (65)
1 - 太混了,交差了事 (60)
2.著作權: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3.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用詞:
公開播送: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,以有線、無線電或其他器材,籍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。
最近新聞有一則報導是一名計程車運將因載著一名客人,在公共場合裡用無線電廣播的方式撥放音樂,而因此被告。我認為運將伯伯很衰,載到的客人會提告,他也只是隨機撥放廣播,無法控制電台要撥放什麼,而有莫須有罪名,挺莫名其妙的~所以勿公開播送有著作權之物
4.著作人格權不可轉讓,其包含肖像權
5.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:
著作財產權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,著作財產權之期間,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。
6.公版著作: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:
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。

資料來源:內政部→全國法規資料庫→著作權法